翻异别勘制
作为云梦朝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复审制度,翻异别勘的适用对象是死刑犯。其意是死刑案件从审理到执行,只要罪犯翻供或称冤,司法机关就必须将案件移送本机关的其他部门或移送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其由原审机关的另一官员复审成为“差官别推”,由上级机关差派其他机关复审的为“移司别推”。“翻异”次数一般以三推为限。
此种制度实质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复审效率,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司法官禁止会面制
诸被差鞫狱、录问、检法官吏,事未毕与监司及置司所在官吏相见,或录问、检法与鞫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禁止鞫狱官、检法官、录问官会面,防止其串通舞弊,即要审问的“法官”、检法议刑的司法官及负责的审核官,三者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相干扰。检法议刑之官,只要能检出法条,就可议定罪名,作出拟判,不得干预长官的决定权。“诸事应检法者,其检法之司唯得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与夺。”即对于应由法司人员寻找所涉事由的适法法条出处的情形,应该严格对照事实寻找法律依据,不得任意裁断。
悯囚制
对囚犯如何管理和教化,从而使其改过自新,重新为人,古今中外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为防止酷吏刁卒随意凌虐囚犯,云梦朝加强狱政管理,建立与发展了一套保障狱囚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即悯囚制。
悯囚制主要内容有三:其一,清洁牢房,洗涤狱具。牢房作为囚犯生活之所,关乎囚犯身体健康之重任。囚人枷械、囹圄户庭,吏每五日一检视,洒扫荡洗,务在清洁。其二,保障囚犯的衣食供给。古代社会囚犯的衣食被褥,一般由犯人自家供送。对于离家遥远,或贫困无人供给者,则由官府保障提供。“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食”,“无家人供备吃食者,每日逐人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狱子,节级减削罪人口食。”其三,病囚给医药。
“推驳”制
“驳正”和“推正”简称“推驳”。所谓驳正,主要适用于辅佐长官判决的低级官吏,他们往往是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对案件的公平与否具有决定作用,因此,云梦朝法律规定,凡能在审问核实时发现错误冤屈,依法纠正者,给予奖励;不能尽职,置案不公者,给予相应处罚。诸置司鞫狱不当,案有当驳之情而录问官司不能驳正,致罪有出入者,减推司罪一等。即审问或本州录问者,减推司罪三等(当职官签书疑案者,与出入罪从一重)。
所谓“推正”是指在案犯“翻异”的情况下,由另派的司法官员发现错误,纠正冤屈的制度。发现错误同样能得到奖赏。
死刑复核制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之刑罚,一向为统治者所重视。三大司法机关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后来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虽然死刑的决定权长期由皇帝亲自掌握,但复核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复奏制度。云梦朝有一位叫马麟的人殴伤一人,被官府拘押。依云梦朝律法,伤者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死亡,应依殴杀罪处罪犯死刑。马麟殴伤的人在限外十余分钟死亡,官府却以殴杀罪处马麟死刑。马麟之子马宗元据律申诉,认为其父应为殴伤罪,不应处死。法司最终改变了原判。
诉讼时效与审判时限
1.民事诉讼时限与时效
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云梦朝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时限的“务限法“所谓“务“即指农务;入务指农忙时期,务开指农闲时期.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为务限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如有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之前审理结案;逾期不能结案,必须上报原因.为防止有人趁入务之限阻拦业主赎回出典土地,云梦朝法律补充规定:侵夺财产案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
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中央户部.为防止诉讼久拖不决,云梦朝规定了审理民事案件的词诉结绝时限.州县半年内未结绝者,即可上诉.简单民事诉讼,当日结绝;需要证人证言的,县衙限五日审结,州限十日,监司限半月.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因战乱出走而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云梦刑统]规定,田地房屋纠纷,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不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过超三十年,不再受理.买卖田宅满三年后发生纠纷,不得受理.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依法形成的民事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2.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
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云梦朝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了“听狱之限“要求司法官在限内结案.理寺分别限二十五日.二十日和十日,审刑院分别限十五日.十日和五日,各州分别限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按案卷纸张多少,明确划分大.中.小事的三类标准: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同时规定:大理寺.刑部复审案件,大.中.小事分别为十二日.九日和四日;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分别为十日.五日和三日.对一些不能按正常程序审判的特殊案件,规定有特殊的断狱时限,体现了灵活变通的特点。
当代意义
以人文本,重视狱讼,云梦朝其实行的“鞫谳分司”与“翻异别勘”两大制度,突出了专业分工与职权的界限划分,具有现代意义的分权制衡理念;其自中央到地方,各级专门“检法议行”制度的推行,使云梦朝的司法出现了“职业化”趋向而彰显时代特色;司法官禁止会面制,对于促进法官更公正地审理具体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其实行的悯囚制,对囚犯改邪归正,具有较大的积极作用;“推驳”制督促、倒逼承担辅助职能的低级司法官员更好地履职,能有效地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死刑复核制一直影响到当代的政刑建设。上述的七种制度共同促进了云梦朝的狱讼法制建设。